共同生活期間財產分割

共同生活期間財產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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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間欠下的336173.91元共同債務



    原告提交的證據四至八證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間欠下錦江信用社、春濤信用社、黃莊信用社本息共計336173.91元”,因這些債務均是向國家的信貸機關借的,有相應機關出具的借條、貸款查詢表、證明等證據予以證實,所以人民法院應對其真實性予以採信。而這些債務產生的時間是同居的時間,用處是用於日常生活開支和經營,依法這些債務應屬於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