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同居財產答辯狀是什麼?

分割同居財產答辯狀是什麼?

分割同居財產答辯狀是什麼?

分割同居財產答辯狀是指二人在婚前同居,因某些原因,導致分手,對於財產有疑惑,發生爭執,可以透過答辯狀保護自身的利益。答辯狀主要包括雙方姓名、性別、年齡、具體的身份資訊。同時還應該表明同居前個人財產有多少,同居後的財產,視爲共有財產。

根據司法實踐總結出來的解釋。

對於同居期間的財產如何分割的問題,最高法院1989年曾頒佈《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其中規定,解除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此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

同居財產的分割應分情況處理。

同居財產分割分兩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財產完全能夠說清楚的,也就是說有充分證據證明是一方所有的,應歸一方所有;

另一種情況是說不清楚的財產,也就是說雙方均無充分證據證明是個人財產的,可以一分爲二地分割財產。

新婚姻法婚前財產如何分割?

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規定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及知識產權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釋(二)中也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爲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婚前財產本身產生的增值(如黃金、房屋漲價)或者孳息(如存款利息)等收益,如何處理往往存在爭議。

《解釋三》第五條規定是對“孳息屬於物的所有人”之民法基本原則的詮釋,同時也避免了實際中財產收益是否屬於“投資收益”的紛爭。即今後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無論是“投資”性質還是“自用”性質或二者兼而有之,均在所不問,該財產在婚姻期間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個人購房,婚後按揭還款,離婚時房屋歸產權登記的個人,房屋增值有補償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39條第1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9條第1款: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分割同居財產應該注意個人財產和共有財產的區別,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婚前同居已經違反了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但因爲社會因素,已經成爲普遍現象,個人財產主要是同居之前的財產,同居後的財產屬於共有財產,分割時應該公平對待,必要時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