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配程序是怎樣進行的?

一、財產分配程序是怎樣進行的?

財產分配程序是怎樣進行的?

財產分配程序是首先按照雙方的自願約定或者是由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來,對於財產問題做出一個明確的分割,其次就是進入到一個具體的執行的階段,雙方予以配合即可,如果確實沒有辦法來執行的話,可以申請法院進行強制力的幫助執行。

首先要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要以當事人提供爲前提,法院不主動調查確定。夫妻財產分割僅限於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所以,在分割財產前,如果是“小家庭”與“大家庭”一起共同生活,還未分家的,那首先要進行分家析產,嚴格分清夫妻間共同財產、個人財產及大家庭共同財產,將夫妻間的共同財產區分出來。其次,進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在分割夫妻間共同財產時,應遵循先調解,調解不成再判決,即應先由當事人雙方協商,拿出分割方案,再由法院進行審查確認;如果離婚雙方協商不成的,法院應先提出分割方案,儘量使當事人能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還是達不成調解協議的,再進行依法判決。

二、財產分割

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

三、遺產分割的方法

(1)作價分割價值或實物分割;

(2)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四)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的處理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對於離婚的夫妻雙方來說,他們最重要的一個問題就是關於共同所擁有的一個財產來做出一個非常合理的分割,不至於雙方都心生怨恨,這樣離婚的時候也會減少很多的麻煩,在分割具體執行的時候就按照雙方的約定來分步完成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