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房婚後共同還貸怎麼分

婚前買房婚後共同還貸怎麼分

如今很多人會選擇在結婚之前買房,那這樣的房產多數就會認定爲一方個人財產,即使日後夫妻離婚也是不能要求分割的。但現實中往往事與願違,即使在婚前買房也登記在了自己名下的,但婚後可能會出現夫妻共同還貸的情況。那婚前買房婚後共同還貸怎麼分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財產爲夫妻個人財產。該房屋是你丈夫子婚前購買取得,應當屬於你丈夫的個人財產,同樣按揭貸款也屬於你丈夫的個人債務。你與你丈夫共同償還按揭貸款的行爲,並不能改變該房屋爲個人財產的性質。但考慮到你在婚姻存續期間曾與你丈夫共同清償該筆貸款,如果在離婚分割財產時不作任何考慮是有悖於民法的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的。因此根據有關人民法院對處理離婚財產的有關精神,對於這類財產的分割,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產證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爲其個人財產。同樣,按揭貸款爲其個人債務。婚後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並不改變該房屋爲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爲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爲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二、對於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仍爲產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爲其個人債務,但於首付款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出資和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三、若配偶方同時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是基於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爲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則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宜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同樣,其按揭貸款債務爲共同債務。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產時,對於存在當事人出資數額比例懸殊,且婚後確未共同生活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較短等情形的,也應一併考慮,可參考當時的出資比例對房產進行分割,而不宜拘泥於各半分割。

因此,這套房屋應屬產證登記人即你丈夫所有,你可要求返還自己清償貸款的部分。

綜上,我們對婚前買房婚後共同還貸怎麼分這個問題已經有所瞭解了。由於一方在結婚之前支付首付款按揭貸款買房的,此時一般都是將房產登記在自己的名字,相應的每月償還銀行的欠款也是一方的個人債務。即使婚後夫妻共同還貸,此時也不會改變房屋屬於一方個人財產的性質,不過就婚後共同還貸的部分來看,在離婚的時候需要予以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