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財產協議的法律效力是指的什麼?

夫妻間財產協議的法律效力是指的什麼?

夫妻間財產協議法律效力是指的什麼?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的效力是指夫妻就財產關係進行約定後,對雙方當事人及第三人發生法律上的約束力。約定的效力,可分爲對內(指夫妻雙方)效力與對外(指第三人)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對夫妻雙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它等於在夫妻之間形成了有關財產管理、使用、處分的原則界限。有了它,如果丈夫向妻子借錢不還,妻子有權利持借據和財產約定協議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丈夫歸還借款。當然,這種情況多數只在夫妻感情破裂,進行財產分割時纔會發生。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2款、第3款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由此可見,夫妻關於財產的約定並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根據民法典和民法典的一般原理,夫妻關於財產的約定,是雙方當事人意思的合致,透過約定來安排夫妻未來財產的分割,對夫妻雙方當然具有約束力。因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2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但是,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時,由於夫妻財產約定沒有公示,就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利益,根據民法的公平原則,爲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和維護交易安全,夫妻財產約定須爲第三人所明知的,才能發生對外效力,對第三人發生法律約束力。因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亦即,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應先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不足部分用夫妻共有財產和另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分兩種形式:

一是未婚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

二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由當事人一方的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公證處受理。應當提交的材料

⑴ 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戶口簿、身份證、護照等)。

⑵ 財產的產權證明。

⑶ 結婚或未婚證明。

⑷ 協議書草稿。

綜合上面所說 ,夫妻之間是可以約定雙方的財產的,而且都必須要以書面的形式來進行協商,如果涉及到的財產比較大的話,還可以直接到相關的部門來進行公證,公證之後的財產協議那麼是任何一方都不能隨意更改,所以,一定要懂得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