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提出離婚可以分財產嗎

一、女方提出離婚可以分財產嗎

女方提出離婚可以分財產嗎

女方可以分財產。女方提出離婚的,也可以分財產,女方可以男方達成分割財產協議,雙方協商不成的,應當由人民法院進行判決,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必須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跟哪一方提離婚沒有關係。

二、協議離婚財產分割流程是怎樣

1、寫好起訴書,向法院遞交起訴書;

2、按時提供相關證據;

3、按照法院通知準時出庭應訴;

4、法院判決。

三、離婚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

1、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個人;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四、離婚案件的審理

1、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後,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蔘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2、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後,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3、開庭審理。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審判員覈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是否迴避;之後,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鑑定人,宣讀鑑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爾後,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只要雙方有夫妻共同財產不管誰提出離婚都是可以分割財產的。離婚分割財產一般是平均分割的,如果對方有過錯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對方進行損失賠償,不過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對方是屬於過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