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約定財產歸小孩所有是否有效

一、協議離婚約定財產歸小孩所有是否有效?

協議離婚約定財產歸小孩所有是否有效

協議離婚約定財產歸小孩所有是有效的,夫妻離婚只要雙方協商好都是可以把財產全部給小孩子的;夫妻婚前的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後夫妻雙方的合法收入即爲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婚前無特殊約定的,原則上平分。離婚時撫養權的歸屬,可以雙方協商,一旦協商不成,則需由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該規定有兩層含義:一是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並就財產分割達成了協議。二是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的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問題的條款及作爲離婚協議組成部分或者附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對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可以申請協議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民法通則》之規定,協議離婚的條件是:

1、協議離婚的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配偶身份,也即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夫妻;

2、雙方自願離婚;即雙方當事人對離婚問題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因受他人或對方欺詐、脅迫或重大誤解所作出的離婚意思表示無效;

3、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具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4、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5、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6、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7、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8、當事人持《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身份證件,即常住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事實上,把財產給小孩這種做法只能是雙方共同協商一致以後的決定,雙方誰都不能想當然的以親子關係作爲藉口,在不經對方同意的情況下就把財產全部都轉移到了小孩的名下。意思就是隻要是自願的,財產給小孩的條款是受法律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