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原夫妻共同財產是否可分割

離婚後,原夫妻共同財產是否可分割

案情簡介

2013年10月15日,男子趙某與女子沈某經法院判決離婚,但當時由於夫妻間相關存款的領取情況未能覈准,故法院並沒有進行處理。後來趙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對兩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存款予以分割,要求沈某支付給自己共同存款分割款76677元,然而沈某卻聲稱,該筆共同存款已全部用於生活開銷、租房租金、人情往來、看病、看望女兒等主要開支。  法院經審理後查明,沈某名下有整存整取存單兩份,存款金額各爲50000元,存入日期都是2008年4月10日,且兩份存單均由被告於2013年4月24日領取,加上利息兩份存單領取金額共計116237.1元;此外,沈某名下的個人活期一本通存摺內有存款餘額53352.78元,2012年7月18日被沈某全部領取。

辦案思路及心得

趙某主張並由沈某實際領取的被告名下存款合計169589.88元,系雙方原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存款。雖然雙方已透過法院判決離婚,但上述共同存款尚未分割,趙某要求重新分割上述款項,符合《婚姻法》的規定。沈某領取款項後,未作爲共同財產與趙某共同使用及分割,引發了雙方離婚後的財產糾紛。沈某辯稱該款項已全部用完,卻未能提供證據證明上述款項的去向。

裁判結果

經過審理,法院發現沈某雖辯稱以上存款已全部用完,但是卻無法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條之規定,判決被告沈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趙某共同存款分割款766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