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哪條規定保險分割

新婚姻法哪條規定保險分割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婚姻法》將被廢止。

一、《民法典》哪條規定保險分割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帳戶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

隨着社會生活的發展變化,現在的家庭財產,從財產的範圍到財產的構成及財產的數量等都與以往不同。呈現出財產構成向多元化方向發展、財產數額顯著增多、投資經營性財產在家庭財產中所佔比例增大的趨勢。相當一部分家庭的財產中,除了傳統意義上的儲蓄存款、房屋等外,還包括在一些企業中的出資或者股份,以及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等款項。其他應當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但是在本案中,女方所購買的養老保險其性質不是社會保險,而是商業保險。對於指定受益人爲夫妻一方的保險利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認爲,保險利益主要表現爲保險金,保險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關係,應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作爲夫妻共同財產。

二、《民法典》離婚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

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106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這種約定如果是口頭的,具有不確定性,極易發生糾紛,所以法律規定,該約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認爲在法庭審理中應當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解決,並提出22條具體意見,其中第6條與現行婚姻法衝突,不再適用,其餘各項還作爲法院審理離婚時的依據。

在一系列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案件中,由於保險分隔所造成的糾紛是比較大的,這是由於對於保險是否作爲共同財產,往往容易引起人們的爭議,需要根據情況進行判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