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財產糾紛能否特別授權

離婚後財產糾紛能否特別授權

一、離婚後財產糾紛能否特別授權?

離婚以後的財產糾紛也是可以一般是不可以特別授權的,民事訴訟中,可以特別授權律師全權代爲辦理訴訟事務。特別授權時,要在授權委託書的授權事項中,寫明受託權限是全權委託(或者特別授權),同時詳細列明特別授權的權利種類。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離婚案件,即使特別授權,當事人也必須到庭參加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3條規定:“離婚案件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第157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民訴意見對離婚案件代理權作出了進一步的解釋,即訴訟代理人不能在沒有當事人表態的情況下參加法庭調解。對於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離婚案件,法律作出了特殊規定,原則上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訴訟,處分權利,但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到庭,則由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判決。值得注意的是,對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法律依然沒有規定可以授予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委託的權利,而是由法院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判決。因此,離婚問題從法律的規定上看,不存在特別授權代理。

二、離婚財產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1、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侵佔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有權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爲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2、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在協議離婚後一年內提起訴訟。

3、離婚時有夫妻雙方都知道的共同財產未分割,離婚後要求分割的。

對共同財產要求分割的權利是基於物權產生的權利,但又不同於一般的物權。要求分割時,如共同財產的在離婚雙方或一方掌控下,可以基於物權要求分割共同財產,不應受時間的限制。如要求分割時,共同財產已經不受雙方或一方掌控,就演變成一方向另一方要求賠償的債權,應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時起兩年內起訴,否則喪失勝訴權。

如雙方婚後購買一處房產,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未對房產分割,房產一直由男方居住使用,如離婚後若干年,女方要求分割,就不存在時效的限制。如房產已經被男方賣掉,女方只能要求分割賣出房產後的房款,但對要求分割房款的請求權只能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男方賣出房產後兩年內行使,否則喪失勝訴權。

所謂特別授權,無非也就是當事人想要把離婚以後的財產糾紛全部都委託給律師去處理,自己根本都不想參加庭審,畢竟打官司或多或少的都會影響到自己正常的生活。但是,所有圍繞着離婚而產生的這些糾紛都不適用於特別授權,無故不參加庭審對自己是很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