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帶走財產怎麼辦?

夫妻一方帶走財產怎麼辦?

一、夫妻一方帶走財產怎麼辦?

由於雙方屬於夫妻關係,那麼另一方的行爲雖然不妥,但是不屬於犯罪行爲。當事人可以選擇起訴,要求法院給予分割財產,並申請強制執行。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爲的;

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二、簽訂離婚協議過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項?

離婚登記是指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按照法律規定解除現存婚姻關係所採取的一種行政程序。當事人協議離婚時達成了財產分割協議,離婚後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而發生糾紛,由此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實踐中,離婚後出現財產糾紛的情形多爲一方在離婚時隱瞞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或其他收益,離婚後,另一方發現了這些財產,從而主張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而產生的糾紛。此類案件的訴訟時效爲兩年。還應注意,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向人民法院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當在協議離婚後1年內提出。

此外,當事人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但當事人事後不履行的,該協議本身並無強制執行力,當事人還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對其效力作出認定,方纔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綜上所述,夫妻在婚姻存續期內,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帶走財產,在鬧離婚的過程中,發生這種情況也不奇怪。如果一方有這樣行爲,違反道德,作爲另一方,可以起訴,申請財產保全或者要求法院強制執行,凍結共同財產以防對方轉移隱匿給自己造成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