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前的財產怎麼分配?

再婚前的財產怎麼分配?

一、再婚前的財產怎麼分配?

婚前的財產是不需要拿出來分配的,

再婚前夫妻一方的取得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首先,個人財產是結婚前夫或妻一方已經取得的財產,我國最新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對於夫或妻一方財產的取得,除了法律的規定外,還可以是夫妻雙方透過書面協議的方式對婚前或婚後財產進行約定,約定爲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對於一方所有的財產,即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也可稱爲法定的夫妻個人財產,在原則上是不需要分割的。

二、再婚共同財產分割:

再婚共同財產,也可以是夫妻共同財產,通常有:

1、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等。

對再婚共同財產分割時,通常會依照男女平等的原則、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及有利於生產和方便生活的原則進行分割。

三、再婚財產繼承:

再婚財產繼承是一個處理起來相對複雜的事。選擇再婚的男女雙方或許都有孩子,而財產繼承通常是指一方過世後,纔會涉及財產繼承。建議諮詢律師進行處理。

四、再婚夫妻財產分配原則:

1.《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五項,其中第一項是“一方的婚前財產”。

最高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爲夫妻一方的所有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上述法條表明,如果雙方沒有特別的約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永遠是一方的婚前財產,無論共同生活多長時間,都不會將婚前財產轉化爲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曾經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活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的,可視爲夫妻共同財產。”但隨着2001年《婚姻法》的修訂及上述關於使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的實施,該條規定已不再適用。

2、《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對

雙方有約束力。 因此在婚前或婚後對財產進行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一方的對外不具有約束力。但如果在發生債務時,債權人知道的,對債權人具有約束力。

綜合上面所說的,再婚的家庭一般在結婚前都是有個人財產的,對於再婚前的財產我們個人一定要保護好,這份財產是任何人都不能進行分割的,所以,對於個人的財產自己就一定要認定好,儘量用法來保護自己,這樣纔不會引起以後的家庭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