閃離財產分割

閃離財產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朋友要離婚了,閃婚閃離如何財產分割呢?

閃離案件的另一個比較集中的爭議焦點,是一方父母所購買的傢俱、家電的分配問題。對於家電的分配,法院也有幾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爲,應區分家電購買的時間是在婚姻關係成立之前還是之後,如果在婚姻關係存續之前則應認爲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如果在婚姻關係成立之後,則應視作爲對雙方的贈與。第二種觀點認爲,不管這個財產是何時贈與的,都應作爲對小夫妻的贈與,因爲在贈與時並沒有明確是贈與給哪一方的,但是從放在雙方的房屋中可以推定是對雙方的贈與,故在分割時應對半分割;第三種觀點認爲,父母贈與家電是出於夫妻兩人可以長久生活的期望,但是夫妻兩人卻沒有能夠長期的生活,因此可以認爲父母進行贈與的目的沒有實現,可以單方面地解除贈與。
司法實踐中關於傢俱、家電的處理存在兩個方面的問題。第一,是傢俱家電歸屬的認定,目前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會考慮到父母的出資以及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較短等因素,採用第一種觀點與第三種觀點的情形較多。第二,是關於出資的證明問題,現在很多法院證明出資的方式;掌握有購買家電的發票誰就是出資人。本律師不贊同這個觀點。首先發票並不是一個出資證明,其次發票也不是動產的所有權證明,最後,出資人也不會隨身攜帶發票,發票通常是放在房屋中的,因此簡單地透過發票來認定傢俱、家電的出資方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