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去找誰公證?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去找誰公證?

一、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去找誰公證?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想要公證的要去法定指定的公證處。

離婚協議書公證需要的材料

1.當事人雙方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結婚證。

2.夫妻雙方子女的戶籍證明。

3.雙方就離婚所達成的協議草稿。

4.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材料,如房地產權證、車輛行駛證、存單等。

5.公證員認爲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相關法律法規:法規發佈:《公證程序規則》

第十八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委託他人代爲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託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係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

(五)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離婚協議是夫妻之間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所達成的有關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方面的協議。離婚協議書是登記離婚(協議離婚)的實質性檔案,申請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認真製作,經雙方簽字後產生法律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雖然說商量好了不走法律程序而直接根據自己協商的部分書寫了一份協議書,但是夫妻又擔心自己的協議書可能不會有太大的效力,就會選擇國家提供給人們的一種法律保證也就是公證,所以如果協議書寫好了之後是可以直接去公證處辦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