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夫妻分割財產的概念是什麼?

婚內夫妻分割財產的概念是什麼?

一、婚內夫妻分割財產的概念是什麼?

婚內夫妻分割財產的概念是:旨在繞過婚姻關係問題直接解決雙方之財產糾紛,以保護在夫妻關係中處於弱勢一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合法權益。該制度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四條中所有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在特殊情況下應當受理。

二、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爲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論結婚經過多少年,一方婚前財產仍歸一方所有。具體可分爲以下四類:

1、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獲得預售房屋的產權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後才實際取得該房的所有權。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爲另一形態財產。如一方婚前的個人積蓄婚後購買的有形財產,股權轉爲了貨幣,這只是原有的財產價值形態發生了改變,其價值取得始於婚前,應當認定爲一方的個人財產。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的,離婚時,不能要求以共同財產或要求另一方以其個人財產進行抵償。而對於用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從事投資、經營、或者婚前投資婚後獲得分紅,則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婚內夫妻分割財產一般是不會被受理的,因爲在婚姻關係的續存狀態下不應涉及到財產分割的問題,只有在離婚的時候纔會對於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但是如果滿足法律規定相應的條件的,法院會受理,同時也需要當事人雙方簽訂婚內的財產分割協議並進行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