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的判決離婚案是和財產一起判決嗎?

夫妻間的判決離婚案是和財產一起判決嗎?

一、夫妻間的判決離婚案是和財產一起判決嗎?

夫妻間的判決離婚案和財產不一定必須要一起進行判決,判決的順序主要取決於原告的訴訟請求的順序。無論法院認爲該訴訟請求是否屬於受案範圍,無論法院是否支援該訴訟請求,都會進行判決。如果原告只提出要求離婚,法院就只會對是否離婚進行判決;如果原告還提出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其它訴訟請求,法院會一併判決。

二、離婚案件立案時應注意的問題

(一) 仔細審閱提交訴訟材料,避免不必要麻煩的發生。

1、避免被告二個住所地的情況出現。

根據有關要求,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立案時,應該提交法院的材料有:

(1) 起訴狀;

(2) 結婚證書;

(3) 身份證;

(4) 財產清單。

應該注意的是,在提起訴訟之前,應覈對雙方現在的住址是否與戶口本或身份證上的一致。特別是被告的資訊不能出現兩個或以上的住址,否則有的法院(如閔行)會讓當事人提供被告現住所地的證據,一般是現住所在居委會的證明,這是非常麻煩的,當天立不上案不說,還要去被告居委會開證明,費力又求人。因此,立案之前核對提交的訴訟材料,避免出現被告兩個以上的住址的情況應當引起注意。

2、規範書寫起訴狀。

對起訴狀的書寫,最好套用固定的格式,注意寫明原、被告住址的郵政編碼,以及雙方的聯繫電話、手機,以方便法院與當事人聯繫。

有些原告滿腹委屈,因此在書寫起訴狀時,如寫長篇小說,洋洋幾千言,或者羅裏羅嗦,恨不得到家裏發生的事兒,全部寫在訴狀上,其實這是沒有必要的。在正文裏,只要簡要寫明感情不和的原因和表現形式就可以了,記實性、記事性的說明不要太多,否則層次性不強,主次不清,法官看得雲裏霧裏,事得其反。

(二) 關於提交財產清單的問題。

因爲離婚糾紛財產爭議一併處理,加之法院是按爭議財產數額收取費用的,因此,法院會讓原告提交財產清單。賈律師還是建議當事人儘量少列財產數額,先少預交訴訟費用,這不是惡意避免向法院交費,而是因爲起訴後,原、被告仍有庭外和解的可能性,也就是仍有協商致,協議離婚的可能。但如果一旦協商一致,要撤訴,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只能退一半,因此,交的越多,“損失”就會越大。而對於法院來說,因爲可以根據開放審理的財產數額,責令原告補交訴訟費用,因此,法院可以透過這種救濟途徑收取應當收取的費用。

法院對於離婚案件的判決順序一般是取決於原告提出了什麼樣的訴訟請求,對於案件審理的順序沒有明確的規定,什麼樣的判決順序更加清晰合理就怎麼進行。也就是說如果原告同時提出了三個訴訟請求,那麼法院會視情況判定,一般是會一起判決,如果只提出了一個訴訟請求那麼就會單獨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