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後離婚財產分割

婚姻登記後離婚財產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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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離婚財產分割

如果確實屬於法律所認可的事實婚姻關係的(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已經共同生活且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屬於事實婚姻處理),在離婚時的財產分割,首先可由雙方協商來自行分割財產,如果協商不成的,應依以下原則進行:

1、依雙方約定或法律規定屬於一方個人財產的,仍歸其個人所有;

2、對於屬於雙方共同共有的財產,原則上應該由雙方進行均分。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在1994年2月1日之後,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即共同生活的,屬於同居關係而非婚姻關係,不受法律保護。

對於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首先也可以由雙方來自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且有證據證明是雙方的共同財產的,可以按照各自擁有的比例分割該共同財產;如果不屬於共同財產的(如在同居期間的個人收入等),則應歸各人個人所有,無權要求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