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離婚財產法院怎麼判刑?

精神病人離婚財產法院怎麼判刑?

精神病人離婚財產法院怎麼判刑?

與精神病人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原則上應該一人一半,但是需要考慮精神病人一方離婚後的生活問題,通常會多給與部分的補償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精神病人是屬於無民事行爲能力的人,所以精神病人提起離婚訴訟的,需要由法定代表人提起,法院怎麼判決要依據雙方感情是否破裂決定。

法院在處理與精神病人離婚的案件時,一般主要遵循以下幾方面的原則:

一是婚前隱瞞病情,婚後久治不愈的,或者婚前明知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亦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有精神病且久治不愈的,可視爲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在安排好患者的生活、醫療、監護的問題後可准予離婚;

二是雙方原來夫妻感情比較好,結婚時間也較長,並生育子女的,對方提出離婚,法院應對其進行法律和道德方面的教育,以不離爲宜;

三是如果患者一方確係久治不愈,完全喪失意識和勞動能力,甚至威脅到對方和子女的人身安全,雙方無共同生活基礎的,法院在安排好患者的生活、醫療、監護的問題後可准予離婚。因此,精神病患者離婚案件既要保障離婚自由,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要有利於患者的治療和生活上的安排。

對精神病人法院可以判決離婚的。

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

第三條: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法院據此可視爲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但是在具體辦理離婚訴訟時,有一個精神病人的鑑定和訴訟主體資格的認定,因此處理起來很複雜,需要專業的婚姻法律師來協助處理比較妥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三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精神病人離婚時在財產的分割上,考慮到病人不具備完全的民事能力,所以法院會對病人一方判決以多的財產補償。在離婚時,夫妻雙方可以就財產分割進行協商,由於精神病人生活的不便性,對於精神病人一方的財產判決會更加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