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家庭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有哪些

再婚家庭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有哪些

一、再婚家庭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有哪些?

1、男女平等原則;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給予補償原則;

6、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二、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是什麼?

我國新頒佈的《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感情確已破裂”作爲準予離婚法定條件。

因此,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是根據夫妻雙方當事人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爲依據來判決離婚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既然是再婚家庭,那麼在此之前應該也處理過財產分割糾紛,實際上分割財產時,就跟第一次離婚時的財產分割的依據都一樣,絕對不會因爲男女雙方是再婚家庭,所以在判定財產分割的時候,就有什麼不一樣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