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離婚財產的分配的原則有哪些

一是男女平等原則。

婚後離婚財產的分配的原則有哪些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具體而言,男女平等原則體現在夫妻財產關係上,就是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離婚時男女雙方有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對共同的債務、負有平等的清償義務,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受收入多少、不因男女性別而有差異。

二是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跟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具體而言,因父母離婚必定對未成年子女今後的生活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爲使子女能健康的成長,有一個相對較好的生活環境,在夫妻分割共同財產時給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符合法律的規定。對於婦女,由於受經濟、傳統觀念的影響,在我國其獨立謀生能力和經濟收入,與男子相比均有一定的差距。同時婦女一般在家中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其雖未創造太多的財產,但其爲家庭所付出的精力要遠遠大於對方,因此分割夫妻財產時對其應給予一定的照顧。

三是有利於生產和生活原則。

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注意從有利於生產和生活的需要出發,不能損害財產的效用和實際價值。如對生產可以分給有經營知識和能力的一方,然後由該方給付另一方一半的補償,對於生活必需品應當考慮雙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分給需要的一方等等。

四是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原則。

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民事法律行爲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2、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因此作爲離婚原雙方當事人,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得將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加以分割。同時在協議離婚分割財產時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而逃避共同債務;也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逃避應承擔的贍養、撫養義務等。

離婚財產分配的方案是,如果是嫌疑離婚,那麼只需要遵循自願的原則,並且不違背相關法律法規的原則就可以了,如果選擇訴訟的方式來離婚,首先需要遵循的就是男女平等的原則。以及照顧子女和照顧女方的原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