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原告沒寫財產怎麼反訴?

起訴離婚原告沒寫財產怎麼反訴?

一、起訴離婚原告沒寫財產怎麼反訴?

如果夫妻之間有共同財產,建議反訴,這樣可以避免以後爭議、同時取得有效判決或調解書後,也有利於以後必要時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避免將來還需重新起訴。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是平等的,法律給予原告以起訴的權利,同時給予被告以答辯和反訴的權利。反訴就是民事訴訟程序開始以後,被告經本訴的原告爲被告提出的相反的獨立的訴訟請求,它是起訴的一種特殊形式。

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不僅要對夫妻雙方的人身關係作出裁判,而且要對子女撫養以及財產關係作出裁判,使之產生一系列的法律後果。當事人離婚後,雖然夫妻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已經消滅,但是父母與子女的人身關係不能消滅,故離婚本訴應對涉及到的關係都一併裁判,被告也不可能提出新的反請求。婚姻法規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不屬於反訴,如無過錯方是被告,只能依據原告離婚的請求要求原告給予損害賠償,而不是反訴。

二、民事訴訟反訴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1、當事人特定性及雙重性

由於反訴是本訴的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出的獨立的反請求,因此反訴的原告即是本訴的被告,反訴的被告即是本訴的原告,即反訴的當事人是特定的,而且反訴的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具有雙重性。

2、請求具有獨立性

反訴具備訴訟成立的要件,是一種獨立的訴。反訴雖然是在本訴的訴訟程序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反請求,但是它並不因此必然地依賴本訴而存在。被告提出的反訴本身具備着起訴的要件,因此即使本訴撤回,反訴也能夠獨立存在,也能夠作爲獨立的案件由法院審理裁判。

3、目的具有對抗性

反訴的起訴能使本訴失去意義 ,吞併或抵消原告的訴訟請求。

4、反訴的時間具有限定性

提起反訴有嚴格的時間限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綜上所述,在一些離婚案件中,原告只是提出離婚訴訟請求,並沒有提出財產分割,這種情況下,爲避免今後重新起訴,作爲被告,可以反訴,將原告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決離婚的時候對財產分割做出安排。反訴也是訴訟的一種,需要被告準備好訴訟狀,提交給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