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分割

離婚時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分割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那麼共同共有的財產在夫妻離婚時應該怎麼分割呢?法律對於共同共有的財產分割有哪些規定?本文將爲您做出詳細的介紹。

《物權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共同共有,是指各共有人根據共同關係,部分份額地共同享有對共有財產的權利。其法律特徵如下:

第一,共同共有產生的基礎是共同關係。

共同共有依據共同關係而產生。沒有這種共同關係的存在,就不能發生共同共有關係。但是,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共同共有也可以約定,但該條規定的“約定”,主要是指《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

第二,共同共有的財產權利不分份額。

共同共有的財產權利不分份額,只要共同關係存在,共同共有人就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各共同共有人行使的權利及於整個共有財產,而不僅僅及於共有財產的某個部分。

第三,各共同共有人對共同財產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平等

只要共同關係存在,各共有人對全部共有財產就平等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承擔的義務也是平等的。

共同共有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夫妻共有財產;2、家庭共有財產;3、共同繼承的遺產;4、其他共有財產。

關於共同共有財產的分割請求權

在審判實踐中如何分割共同共有財產,《物權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財產的,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原則上不得請求分割共有財產,只有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纔可以請求分割。對共同共有財產,以不允許分割爲原則,允許分割爲例外。

對共同共有財產的處分

根據《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分共同共有的財產,應當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1、共有總是基於某種共同關係而產生。其可以是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如夫妻共有財產,法律規定凡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只要夫妻之間沒有明確的約定,法律就推定爲共同共有。其也可以根據合同法律關係,例如合夥的財產,合夥期間產生的收益是合夥人共同共有的財產。

2、共同共有是不確定份額的共有。只要共同共有關係存在,共有人就不能劃分出自己的份額。只有在共同共有關係結束的時候,在對共有物進行分割的時候,才能確定各個共有人應當得到的份額。

3、共同共有的權利的行使不分份額、完全平等,即所有共有人對整個共有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對共有物的處分特別是重大處分,必須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4、共同共有人對外要承擔連帶責任: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

附:1、物權法第103條: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爲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爲按份共有

2、對“共有的基礎喪失”的理解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爲,共同共有的基礎指的是共有人之間的相互關係,如夫妻關係,家庭成員關係。基礎喪失,是指共有人之間應該有的與之相應的關係沒有了,但法律上的共有關係還存在。另一種觀點認爲,“共有的基礎喪失”是指共同共有解體了,共同共有關係消滅了,如夫妻離婚,遺產分割。筆者贊同後一種觀點,因爲這一觀點符合共同共有消滅的理論。共同共有關係基於產生共同共有的共同關係的消滅而終止。產生共同共有關係的事實基礎是共同關係,共同關係消滅,存在共同共有關係的事實基礎已經不存在,共同共有關係當然就不會再繼續存在了,共同共有關係必然消滅。因此,“共有的基礎喪失” 是指導致共同共有關係消滅的基礎共同法律關係的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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