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之離婚財產分割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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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離婚時,財產分割一般情況下就是婚前財產屬於個人,婚後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一人一半。但有時候因爲一方對撫養子女、照顧老人等工作付出了自己較多的時間和義務,民法典都規定了可以對其中的某一方多分配財產。本文小編將爲大家介紹的是民法典之離婚財產分割的內容。

一、民法典離婚財產分配:

離婚時對財產的分配原則上婚後財產是一人一半。以下情況不是一人一半:

首先,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其次,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時,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再次,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後,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民法典關於離婚財產分配的條文: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在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應該由夫妻雙方協議進行處理,如果雙方協議不能夠處理,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情況照顧老人和子女等各個方面進行財產分割。民法典之離婚財產分割的內容,主要堅持的分配原則還是一人一半。如果一方對子女、老人照顧付出了時間和義務,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