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所有的分割財產如何進行?

共同所有的分割財產如何進行?

共同所有的分割財產如何進行?

我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共同共有,是指各共有人根據共同關係,部分份額地共同享有對共有財產的權利。其法律特徵如下:

第一,共同共有產生的基礎是共同關係。

共同共有依據共同關係而產生。沒有這種共同關係的存在,就不能發生共同共有關係。但是,根據《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條的規定,共同共有也可以約定,但該條規定的“約定”,主要是指《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的規定。

第二,共同共有的財產權利不分份額。

共同共有的財產權利不分份額,只要共同關係存在,共同共有人就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各共同共有人行使的權利及於整個共有財產,而不僅僅及於共有財產的某個部分。

第三,各共同共有人對共同財產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平等

只要共同關係存在,各共有人對全部共有財產就平等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承擔的義務也是平等的。

共同共有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夫妻共有財產;2、家庭共有財產;3、共同繼承的遺產;4、其他共有財產。

關於共同共有財產的分割請求權

在審判實踐中如何分割共同共有財產,《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條規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財產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共同共有人原則上不得請求分割共有財產,只有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纔可以請求分割。對共同共有財產,以不允許分割爲原則,允許分割爲例外。

對共同共有財產的處分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條規定,處分共同共有的財產,應當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1、共有總是基於某種共同關係而產生。其可以是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如夫妻共有財產,法律規定凡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只要夫妻之間沒有明確的約定,法律就推定爲共同共有。其也可以根據民法典律關係,例如合夥的財產,合夥期間產生的收益是合夥人公共共有的財產。

2、共同共有是不確定份額的共有。只要共同共有關係存在,共有人就不能劃分出自己的份額。只有在共同共有關係結束的時候,在對共有物進行分割的時候,才能確定各個共有人應當得到的份額。

共同所有財產的處理需要經由共同所有的整體的同意才能夠進行處理。共同所有財產一般來說包括夫妻共同財產、家庭共有財產等內容。共同財產的當事人一般都會產生共同關係。但是如果當事人對於共同財產進行了特殊的約定時,在進行財產分割時就需要依據約定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