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女方的財產分割怎麼分

男方女方的財產分割怎麼分

一、男方女方的財產分割怎麼分?

屬夫妻共同財產,應本着利於生產和生活的原則平均分配。

1、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

2、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新頒佈的《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至第一千零六十五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

因此,結婚後購置的這些東西,均屬夫妻共同財產,應本着利於生產和生活的原則平均分配。

對上所述,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對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按實際價值給另一方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