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共同財產分割是怎樣的

婚姻共同財產分割是怎樣的

離婚最重要的是解除了夫妻之間的身份關係,但除此之外還要求對財產做出分割。而此時能夠進行分割的財產僅僅是被認定爲共同財產的部分,那婚姻中的共同財產分割是怎樣的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共有:

(一)工資、獎金;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指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沒有明示歸一方所有的;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在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時作出明確規定後指出“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包含了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論其對財產收益貢獻的大小,夫妻雙方均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二)在夫妻離婚時,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但這絕不意味着平均分配,應根據不同情形來分割夫妻共同共有財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爲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二、夫妻共同財產怎麼分割

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我們還應當注意:

(一)新婚姻法頒佈實施後,原司法解釋《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第6條已不再適用,即“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爲夫妻共同財產。”這一條規定了婚前個人財產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的一種情況,但新婚姻法的精神卻是主張婚前個人財產就是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再計入夫妻共同財產。

(二)從財務角度說,夫妻共同債務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負數反映,應當計算時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扣除,或者分項計算再作分割。

(三)特殊情況:如果夫妻曾經書面約定:哪些財產算作是夫妻共同財產,哪些財產算作是個人財產,分別歸誰所有。那麼約定優先,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以協議內容爲準,不依法律來確定。這就是夫妻財產約定製優於法定財產製的內容。

由於夫妻離婚的時候只能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因此在分割之前需要先對財產的性質做出認定,區分哪些屬於共同財產而哪些又是個人財產,然後再說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