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擅自轉讓股權怎麼辦?

離婚時擅自轉讓股權怎麼辦?

配偶一方擅自轉讓股權引發的糾紛,在涉及股東權的離婚案件中最爲常見,佔離婚涉及公司股權分割類型案例的半數以上。尤其特別指出的是,案件涉及的股權往往需要另案處理,並不能在離婚案件中一併處理。因此,另一方往往是需要對股權部分另行訴訟,在商事審判庭中維權。

一、離婚時擅自轉讓股權怎麼辦?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股權,系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有屬於共同共有,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對共同共有財產的處分須徵得全體共同共有人的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因此,夫妻一方未經配偶同意,私自轉讓股權可能有效,也可能被認定爲無效,要視具體情況而定,關鍵是股權購買方(第三人)是否是善意。

二、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股權是如何處理的

第一、股權屬個人財產,只分收益不分股權。

屬於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股權是指用個人婚前財產或者婚後約定歸個人所有的財產投資的股權。這部分股權本身屬於個人財產,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由此產生的收益,比如公司的利潤分紅,股價上漲拋售增值的部分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股權屬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視屬股份公司還是有限公司而採取不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