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權夫妻財產分割是怎麼樣的?

公司股權夫妻財產分割是怎麼樣的?

公司股權夫妻財產分割是怎麼樣的?

夫妻雙方離婚時可透過協商由一方接受夫妻共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另一方分得其它夫妻共有財產。但在公司股東僅爲夫妻二人的有限公司中全部股份由一人持有後其公司性質爲私營獨資企業,不再具備公司股東爲2個以上50個以下的有限公司法定條件。在這類情況下,有三種解決辦法。一是將公司部分股份轉讓給第三人,其餘股份由夫妻中的一人持有。二是夫妻一方保留極少的象徵性股份,由另一方持絕對多數的股份。公司法對股東持股最低比例並無限制性規定,這種處理方式持象徵性股份的一方所保留的公司股份可少到對公司權益幾乎沒有實質性影響的程度。但這微不足道的股份仍然具有公司法意義上的權益和權利。三是將有限公司變更爲私營企業。但這種變更可能不利於原有公司的繼續經營和發展。

在除夫妻之外還有其他股東參股的公司中,夫妻離婚時如改變夫妻在公司中的原持有股份比例有二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夫妻雙方均爲公司股東,離婚時在股份持有比例上需作調整。另一種情況是僅以夫妻中一人的名義作爲股東參股,在離婚時夫妻雙方對公司股份進行分割。這兩種情況下公司股份的處置不僅是夫妻內部的權益分配問題,還涉及到公司其他全體股東的權益。前一種情況屬公司股東間的股份轉讓,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即可進行股份變更。後一種情況屬於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份,根據公司法規定應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在行使股份轉讓否決權時受公司法的有條件限制,如因其他股東不同意而使夫妻間的股份不能分割,不同意分割的股東應當購買夫妻間因離婚而分割給不屬公司股東的夫妻一方的股份,否則視爲同意轉讓(分割)公司股份。

上述情況均以夫妻離婚時能夠協商一致爲前提,而更多的情況下夫妻離婚時對公司股份的分割無法協商一致。在這種情況下,可有以下幾種處理方案。

(1)將公司股份分割給實際掌管公司經營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時給另一方相當於應得公司股份對價的補償。但有限公司的最低法定人數不得少於二人,受公司法的這一限制,在股東僅爲夫妻二人的公司中這一方案無法實現。在夫妻持有公司股份價值大於夫妻其它共有財產總價值的情況下這一方案也不能採用。

(2)夫妻離婚後各自作爲公司股東,各自持有公司股份。但在股份分割時應對原股份比例進行審查並調整。在夫妻承續其間,夫妻股份比例的設定往往只是形式上的需要而並不反映夫妻實際權益的分配,夫妻一方名下往往持有大部分公司股份甚至全部股份。在離婚時夫妻共有的股份應當按雙方各得一半原則進行分割,並以此調整公司的股權結構。如在多家公司擁有股份則應對各家公司所持股份分別按前述原則各半分割。

(3)如夫妻一方原來不屬於公司股東,在對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前可徵求其他股東的意見,也可以不徵求其他股東意見對夫妻共有股份先行分割。其他股東不同意將公司股份分割(轉讓)給股東以外的夫妻一方時,不同意分割(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不屬股東的夫妻一方應得的股份。該股份買賣所得款項歸未取得股份一方所有。如其他股東不購買這一股份應視爲同意分割(轉讓)。

(4)對公司進行清算或將公司拍賣,清算後的剩餘資產或拍賣所得作爲夫妻共有財產分割。這一方案後遺症最小,但僅限於只有夫妻二人爲股東的公司。這一方案會影響到公司積累的營銷網絡等無形資產及夫妻雙方離婚後各自在商界的發展,所以這一方案的採用應充分考慮雙方意見。

綜合上面所說的, 夫妻財產的分割一般不管是什麼財產都是需要進行平分的,而對於公司的股權就要看當時的實際情況是怎麼樣的,婚後的股權一般都是屬於共同的財產,但有約定的可以除外,所以,不同的情況處理的情況也會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