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離婚案子財產分割方法是什麼?

法官判離婚案子財產分割方法是什麼?

一、法官判離婚案子財產分割方法是什麼?

我國《婚姻法》規定,對於離婚時財產的分割,個人財產和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財產由雙方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判決。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財產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第一,《婚姻法》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即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第二,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如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第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如夫妻對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一般在離婚的撫養子撫養,撫養子女的一方和女方都是屬於弱勢羣體的。所以在進行離婚的時候,法官會根據其事實情況來進行分割,如果雙方的情況都差不多的話,一般都是支援進行平均分割。如果對於分割有異議的話,可以提出相關意見來由法官進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