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隱匿財產分割起訴狀的內容有哪些?

婚後隱匿財產分割起訴狀的內容有哪些?

一、婚後隱匿財產分割起訴狀的內容有哪些?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離婚訴訟狀的書寫需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資訊;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二、 範文

原告: ,男/女, 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 ,公民身份號碼 。 聯繫方式 。

被告: ,女/男, 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 ,公民身份號碼 。 聯繫方式 。

訴訟請求:

1、依法判決原、被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財產的一半,價值 元歸原告所有;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原系夫妻關係,取得共同財產有: 。 年 月 日,原、被告經協議離婚領取離婚證/經法院調解或判決離婚,未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被告隱匿共同財產。因此,原告爲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分割共同財產,懇請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18年 月 日

雖然我國法律上並沒有對離婚時一方私自隱藏財產進行有錯方的規定,但如果涉及到在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認定時出現隱匿的情況的,另一方可以依法向司法機關提出重新分割財產的決定,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夫妻共同財產的實際認定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