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給別人財產的行爲是否有效

夫妻一方給別人財產的行爲是否有效

一、夫妻一方給別人財產的行爲是否有效?

把共有財產給別人的這種行爲是無效的,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屬於無效民事行爲。如果要追究的話,可以依法起訴。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爲: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爲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爲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婚內請求分割夫妻共有財產的情形

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爲的。

這一條款包含了兩個方面的意思:

(1)上述行爲的實施者必須處於惡意,試圖獨自侵佔共同財產,如果處於過失實施了上述行爲,另一方不得要求分割財產。

(2)一方實施了上述行爲必須危害到另一方的利益。

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這一條款我們要解讀的以下三點:

(1)法定扶養義務人的範圍

法定扶養人的範圍不能侷限於父母、子女之間,而應當包含婚姻法規定中所有的撫養義務關係,包括長輩對晚輩、夫妻之間、同輩之間的撫養義務。婚姻法中的以下條款爲法定撫養義務的內容:

①第二十八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②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③第二十五條規定“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置之子女能對生活爲止。”

④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⑤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時,需要撫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⑥第二十九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撫養的義務。由兄、姐撫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撫養的義務。”

(2)重大疾病的種類

關於重大疾病,法律法規沒有對該內容進行規定。根據一般醫學上的認定,重大疾病主要爲兩類:

①爲需要長時間治療,相關費用巨大的疾病,比如糖尿病、腫瘤、脊髓灰質炎麻風病、結核病等;

②直接涉及生命安全的急性疾病。

(3)相關醫療費的範圍相關醫療費,主要指的是爲治療疾病所必須的合理的費用,但不包括營養費、陪護等費用。

也就是說,丈夫或妻子不能把共有財產隨便給了一些根本就沒有任何關係的陌生人,比如說丈夫把共有財產無償的贈與給了自己的情人,類似於這種情況,另一半可以透過合法的途徑收回被對方送出去的共有財產。這裏的別人,不包括和對方有直接血親關係的父母或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