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轉移財產取現金怎麼處理?

一、離婚轉移財產取現金怎麼處理?

離婚轉移財產取現金怎麼處理?

離婚轉移財產取現金應當收集儘量多的證據,證明對方存在財產轉移的這種情況,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

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爲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對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規定進行處理。

二、申請財產保全的程序是怎樣的?

A、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可以在起訴前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本院接受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後,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立即執行。當事人在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解除財產保全。

B、當事人提出財產保全申請,經審查可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C、當事人提出訴前保全未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D、當事人對財產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E、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爲防止一方擅自處置財產,最好不要把財權交給一個人管理;如果一方擅自處理貴重的夫妻財產,另一方要及時制止,尤其要注意對方以孝敬長輩等名義將財產轉移。

離婚的時候,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基本上是平均的分配,這樣的一種分配方式,對於雙方當事人來說都是非常的公平的,但是如果其中一方惡意的轉移共同擁有的財產,那麼是屬於損害對方利益的行爲,所以法院會對此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