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多分財產理由包括哪些?

一、離婚時多分財產理由包括哪些?

離婚時多分財產理由包括哪些?

離婚時多分財產理由包括對方存在過錯行爲這種過錯行爲就包括有實施家庭暴力出軌。具體構成要件包括夫妻一方對離婚有主觀上的過錯,實施違法行爲的配偶主觀上有意圖違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的過錯,這種過錯必須是故意。

過錯分爲故意和過失。從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來看,有過錯方所持的心裏狀態都是故意的,並不存在過失的情況。在實際生活中存在着配偶雙方均有過錯的情形,例如一方有實施家庭暴力的違法行爲,而另一方也有與他人同居的行爲,致使配偶權受到侵害的情況。

如果雙方均要求對方給予離婚過錯賠償,《婚姻法》及現有司法解釋對此問題均沒有涉及,如何體現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對配偶權的保護,如何體現法律的公平、公正,對法官也是一個考驗。有的學者主張可以借鑑過錯相抵原則,經濟損失較大的一方仍可請求對方給予損害賠償。

因爲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中的四種法定過錯情形均爲故意,有過錯的一方配偶應當認識到或者預見到行爲的結果會導致離婚,但仍然積極追求或者放任離婚發生,雙方的過錯程度是同一的,因此雙方均不得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

二、違法行爲

根據《婚姻法》第46條規定,我國目前可以構成離婚損害賠償的行爲包括: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

(一)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我國婚姻法第46條第1、2項規定了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情形下,受害配偶可請求損害賠償。我國婚姻法理論上和實務上都區分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兩者雖然在形式上有所差別,但實質上都是對《婚姻法》總則規定的夫妻間忠實義務的違反。

忠實義務是婚姻關係的本質,一方違反忠實義務即構成對他方配偶權的侵害。法律列舉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情況下,受害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其本意在於穩定婚姻關係,保護配偶權,防止違反忠實義務的情況發生並在此種情況出現時對受害配偶進行救濟。

(二)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員

婚姻法第46條第三項規定的實施家庭暴力,第四項規定的虐待都構成損害行爲。所謂家庭暴力,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一)》指:行爲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爲。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三)遺棄

當代社會現在離婚的過程當中,對於財產進行分割,一般情況下都是平均的原則,這是在雙方當事人都不存在着過錯的情況之下,如果其中有過錯的話,那麼就另當別論了,通常情況下對於過錯方他們所進行的處罰的措施,就是利用財產分割來進行少分或者是不分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