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時彩禮作爲共同財產分割合法嗎?

在離婚時彩禮作爲共同財產分割合法嗎?

一、在離婚彩禮作爲共同財產分割合法嗎?

離婚時彩禮作爲共同財產分割是不合法的,彩禮是男方以當地習俗,結婚前贈予女方的財物,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共同財產分割。但雙方離婚是具有下列規定情形的,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二、可以不予返還的情況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對於辦理結婚登記後返還彩禮的情形作了原則性規定,即雖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彩禮應當返還。辦理結婚登記後已共同生活的,在沒有證據證實存在因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況下,彩禮原則上不應返還。

因此,對於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的情形,離婚時一方要求對方返還彩禮的,應首先審查是否存在因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當事人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對於結婚時間較短(一般指不足1年),且給付彩禮數額較大(一般指5萬元以上),法院會考慮適當放寬“給付人生活困難”的認定標準,有條件地支援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但並非全額返還,返還比例不會過高。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沒有證據證實因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人民法院原則不支援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的,返還彩禮應當以離婚爲條件,即在雙方離婚訴訟中或在離婚後提起,如果在離婚後提起,應注意3年的訴訟時效期限。

綜合上面所說的,彩禮是屬於男方給女方的,而對於這筆彩禮是可以作爲夫妻的共同財產同樣也可以作爲個人的財產,這就要看實際的情況,一般在分割的時候就要看雙方在如何協商的,這樣才能保障到各自的利益不會受到任何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