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是否要體現婚前財產

離婚協議是否要體現婚前財產

一、離婚協議是否要體現婚前財產

屬於個人財產可寫上明確個人所有。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內容不違法法律規定,那婚前的房產分割,寫在離婚協議上是有效的。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離婚協議上對財產的處理,那隻發生合同的效力,並不發生物權的效力。如果真的要分割,建議儘早去辦理過戶手續。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現實生活也不乏這樣的例子,夫妻雙方簽訂淨身出戶協議,最終離婚時一無所有。其實,夫妻之間的淨身出戶協議並不完全有效,尤其是牽涉的婚前財產問題。

二、淨身出戶協議中的內容如果違反了婚姻自由原則,該協議屬於無效的協議。

比如,常見的淨身出戶協議有約定一方如果有婚外情就立馬離婚,財產歸無過錯方,這些約定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根據婚姻法第二條的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該協議以放棄房產及支付鉅額的所謂贍養費爲要挾不得離婚的條件顯然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則中的離婚自由,且協議內容的不對等,也違反了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則。

三、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另一方無權處理一方婚前財產。

通常來說,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淨身出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是有效的,但對於一方婚前財產則不能作出處分,只能有財產所有者處分,即一方婚前財產仍歸一方,即使淨身出戶也不受影響。

淨身出戶協議在不違背法律的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的前提條件下,雙方達成明確的離婚意思表示的,對夫妻共同財產處分,是有效的,但婚前個人財產是由個人自由處置的,並不能當做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我們建議離婚夫妻雙方能協商處理最好。

綜上所述,夫妻在離婚的時候需要對財產和撫養權進行協商分配,如果協議離婚的會寫一份離婚協議,其中就會要求對財產及其他事物的分配,而婚前財產是屬於個人財產,在離婚協議上可以不用寫,但是如果雙方協商一致的寫上也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