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理賠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保險理賠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保險理賠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要看實際的情況;

壽險保險合同的關係人有3個: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從財產分配角度來看,如果保險合同的受益人是誰,保險金就應該屬於誰,如果保險的受益人已經過世,那麼保險金將由受益人的近親屬繼承。就拿終身壽險來說,死亡受益人是誰,那麼死亡保險金就是誰的財產。

保險合同所涉及的個人資產主要包括保險費、保單紅利、退保現金價值、養老金、保險賠款等項目。

然而,這些保險合同相關個人財產是否歸入婚後共有財產,還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除非保險合同或者夫妻雙方有特別約定,絕大多數情況下,保險費、保單收益、現金價值、養老金都屬於婚後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養老保險金和醫療保險金是婚後取得,那麼在無特殊的產權歸屬約定情況下,應當視爲夫妻共有財產。

很多情況下,保險關係中並不存在夫妻關係,也不存在婚前婚後問題,因爲保險金不能作爲財產來分割,它屬於受益人。如夫妻一方作爲指定受益人獲取的死亡、傷殘保險金,不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

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六)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義務

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夫妻共同財產爲共同共有。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部分份額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平等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中處分權是所有權中的重要權能之一,直接關係到當事人的切身財產利益。爲此,《婚姻法》第17條明確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具體內容包括:

1、處理權平等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有權決定。

2、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處分決定的,另一方有權否認該處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該處分爲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爲由對抗該善意第三人。

3、承擔一定的義務

家庭生活的費用,由共同財產支付,不足時,由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分擔。夫妻爲共同生活或爲履行撫養義務所負債務,由共同財產清償;不足時,則由個人財產負連帶責任。

綜合上面所說的,購買了保險之後如果符合條件的話,那麼是可以得到理賠的,對於這份賠償金是否會成爲共同財產就要看案件的實際情況,所以,在處理的時候一定按照法律規定條款來,不是共同的財產另一方就不能進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