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房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1、拆遷房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房產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婚後拆遷安置的房產仍然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拆遷房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安置房或補償款雖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所得,但其實是個人房屋產權的權利轉換形式,就是說由於原有個人房產被拆,拆遷人才給其補償了安置房或補償款,說明該安置房或補償款的獲得是以個人房產的拆遷爲前提,以對被拆遷房享有所有權爲基礎。根據民法物權效力的延伸理論,安置房是原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的轉換形式。

但是目前在對公民私有房屋拆遷時,拆遷部門會對被拆遷房給予現金形式或房產形式進行補償,但補償的房產的可能會超出原房屋面積,對超出的面積如何認定的問題.應注意的如果超出面積是對原住房的等值補償,則該安置房完全是原房主的個人財產,

如果超出面積要求的原房主購買,而其是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則不能全部認定爲一方的個人財產,應視爲雙方對一方婚前房屋以共同財產使之增值,增值部分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2、夫妻共同財產: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後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直接適用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製度。

我國法律對夫妻財產製採取的是法定財產製與約定財產製相結合的制度,並明確規定,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才適用法定財產製。

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

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對應爲夫妻一方的財產範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財產特徵

第一,時間的限定性。即從領取結婚證開始,到解除夫妻關係爲止的婚姻關係存續的整個期間的勞動所得、生產經營所得、投資所得、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和贈與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即使雙方未同居、或分居兩地,也不論財產是一方或者雙方分別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後所得財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如工資,獎金,是最具有時間性的。

僅侷限於所有權範疇的財產的歸屬利益。即有形的實物、現金和可預見的收益。

綜上所述,如果這個拆遷房是在夫妻雙方婚前購買的話則不算是共同財產,但如果是夫妻雙方婚後纔買的話就屬於是夫妻共同財產了,對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是有具體的定義的,具體可以看看上述詳細說到的,但是這個對於共同財產具體還是要自己去了解清楚一些相關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