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財產在父母名下怎麼分割?

婚後財產在父母名下怎麼分割?

一、婚後財產在父母名下怎麼分割?

婚後買房寫的父母名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房子所有權爲登記原則,房產證登記人就是房產所有人,夫妻婚後買房,寫的父母姓名,這房子就屬於父母合法擁有的住房,產權和夫妻倆無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二、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1、堅持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2、一定要堅持夫妻雙方平等的原則。

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爲一方經濟收入較低、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給他(她)財產。

3、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

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多數也是因爲女方生兒育女照顧家庭而放棄事業的發展,在財產分割上應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

4、堅持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

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5、堅持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

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視爲過錯方,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並不是代表需要“淨身出戶”。

6、堅持公平原則。

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撫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後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後的住房等。

7、堅持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

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

8、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當男女雙方到達了法定年齡後,也是可以根據雙方的意願來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的,那麼在婚姻存續期間雙方的收入也都是屬於共同財產,一方不可以隨意的使用和挪作他用,當雙方出現感情問題要辦理離婚手續後,也是需要將共同財產以及子女的撫養權進行平均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