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兩年多離婚財產怎麼進行分割

一、結婚兩年多離婚財產怎麼進行分割

結婚兩年多離婚財產怎麼進行分割

《婚姻法》第39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2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0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二、離婚時公房如何分割

公房承租人僅有房屋的使用權,不享有房屋的產權。因此,在離婚時,法院只會判決使用權的歸屬,不涉及房屋的產權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 年2月5日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司法解釋,專門對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權的問題做了相關規定。

(一)在夫妻結婚登記前,公房使用權已在一方名下,離婚時,另一方可否要求分割使用權?

對該問題,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採取了“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原則。筆者分析下來,以下九種情況,房產使用權應夫妻共同享有。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係存續5年以上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要求分割公房權益。注意,這裏一方取得的時間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後取得的,不論時間長短,另一方均有權要求分割公房權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公房,離婚時,雙方均爲本單位職工的,也就是說,雖然夫妻雙方結婚不到五年,但調到同一個單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權益。

3、一方婚前借錢投資建房並取得公房承租權,婚後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雖然公房所購時間爲婚前,但由於婚後雙方共同還款,另一方也有權要求分割公房權益。當然,這裏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如婚後共同償還了多少錢,另一方纔有權提出該要求,是一部分還是全部,司法解釋沒有規定,實踐中由法院根據案情酌情處理。

4、婚後一方或雙方取得公房承租權的,無論誰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權分割公房權益。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後因該承租房屋被拆遷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權的,雖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後遇到拆遷又換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權益就是兩個人共有的。

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

7、夫妻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公房,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後,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公房的,也就是說,婚後調換的公房,使用權也是雙方共有的。

8、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後合併調換公房的。

9、其他應當認定爲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這是個彈性條款,法院有自由裁量權,當法院認爲將公房承租權僅判給一方顯失公平,或有其他嚴重不妥的後果時,就可以根據該條酌情處理。

在婚姻中有一方自結婚之後就沒有掙過一毛錢,那麼在離婚的時候是可以分割所有財產的二分之一,如果對方是有過錯方,那麼沒有掙過一分錢的,可以要求對方淨身出戶案件比較複雜的,建議找個離婚案件資深的律師,來辯護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