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二婚離婚財產如何分配?

2021年二婚離婚財產如何分配?

其實,《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中對於婚姻關係的處理,並不會因爲是二婚或者是初次結婚的就區別對待的。只不過有些對於《民法典》不太瞭解的人,在二婚離婚的時候對於財產分割問題不是特別的清楚。《民法典》中對於二婚離婚財產如何分配的這一問題也是有明確的規定的,二婚離婚是也是按照此規定進行的。

2020年二婚離婚財產如何分配?

1、不管是幾婚,在解除婚姻關係的時候,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其實都是一樣的。一般由離婚夫妻協商分割,若不能協商一致的,則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官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分割處理。而在分割的時候往往還是按照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均分。

2、《民法典》第1062條、1063條原文內容如下:

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063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106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1064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062條、第1063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在我國,二婚離婚財產如何分配的這一問題,實質上和第一次離婚的時候的財產分配原則都是一樣的,分割在二婚期間雙方的共有財產。問題的關鍵是,往往是在界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時候是比較困難的。《民法典》中對於夫妻共有財產的界定雖然有規定,但是也存在離婚的時候轉移財產的現象,建議打離婚官司的時候,可以申請財產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