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訟訴費用是怎麼規定的

離婚財產訟訴費用是怎麼規定的

一、離婚財產訟訴費用是怎麼規定的?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決定時,同時通知原告預交訴訟費。

人民法院確定訴訟費的承擔方和雙方責任的大小各自承擔的比例,如果訴訟費交繳後原告又撤訴,人民法院只退還訴訟費的50%。

離婚案件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每件50-300元;

如果涉及分割財產,財產的總額不超過20萬元,不另收費用,超過20萬元,超過部分增收0.5%作爲訴訟費;該離婚訴訟費由誰承擔,在案件結束時,由人民法院確定。

二、離婚財產糾紛訴訟費誰承擔?

離婚案件的訴訟費用,由原告預交。

預交確有困難的,可以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

原告在預交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經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後仍不預交,或者申請緩、減、免交訴訟費用未獲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

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般民事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

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但是離婚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的負擔,則由人民法院視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

當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決定,負擔訴訟費用。

民事法庭所收取的訴訟費用並沒有固定的標準,有些比較簡單的離婚官司所需要向法庭交的訴訟費一共下來也就是幾百元左右,但是,僅訴訟費用就高達幾千元的離婚官司也不是沒有。所以,就這個問題,最簡單的辦法只能是原告自己直接到當地的民事法庭當面詢問工作人員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