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一方分紅可以分割嗎

離婚財產分割一方分紅可以分割嗎

一、離婚財產分割一方分紅可以分割嗎

離婚訴訟當中,股權分紅應屬於共同財產,應予分配。

1、股權屬個人財產,只分收益不分股權。

屬於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股權是指用個人婚前財產或者婚後約定歸個人所有的財產投資的股權。這部分股權本身屬於個人財產,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由此產生的收益,比如公司的利潤分紅,股價上漲拋售增值的部分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例如,甲男與乙女2006年辦理婚姻登記,甲男2004年出資30萬入股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佔股比例爲50%。這50%的股權便是甲男的個人財產,但最近二年以來,該公司的淨利潤分別爲30萬(2007年)、40萬(2008年),那麼甲男由此獲得的股權收益15萬、20萬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均分。

2、股權屬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視屬股份公司還是有限公司而採取不同辦法

(一)對股份公司的股票以直接平均分割爲基本原則

由於股份公司的股份轉讓與有限公司不同,不存在內部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作爲夫妻共同財產的股票,如果雙方沒有另行協商一致,一般以平均分配爲原則。(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5條:“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如果權利人持有的是股份公司限制轉讓的股票,在分割作爲共同財產的股票時同樣不能違反公司法關於限制轉讓的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受到限制轉讓的股票持有人主要是公司的發起人、董事、監事及進階管理人員。《公司法》第142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二)有限公司的夫妻共同股權的多種處理辦法

夫妻共同財產表現爲有限公司股權的三種情況

由於有限公司兼具有人合性與資合性的特徵,處理夫妻共同股權既要尊重內部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又要考慮到股東人數少規模小,判決讓不懂經營的夫或妻股東另一方直接獲得一半股權可能會破壞公司的經營穩定和長期發展,因此視實際情況不同而採取多種形式的共同財產處理辦法。實踐中,夫妻共同財產表現爲有限公司股權的主要有三種情況:

1)、以夫妻雙方名義共同投資,雙方各佔一定的出資比例,股東僅爲夫妻二人的夫妻公司。

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或妻一方名義與他人合股投資。

3)、夫妻雙方與他人合股投資。

在我國的法律規定中,相關的夫妻如取得結婚證,獲得的財產應算作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這類財產需要公平進行分割,分割後一方發現另一方藏匿的。可以向相關的法律部門進行舉報,由我國的法律部門進行辦理這類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