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關係的解除後的財產分割是怎樣的?

收養關係的解除後的財產分割是怎樣的?

一、收養關係的解除後的財產分割是怎樣的?

根據我國收養法的相關規定,存在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或者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行爲的;或者送養人行使對養父母子女關係的解除權的;或者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等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養關係。該法同時規定,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另因養子女成年後仍與養父母共同生活的,則雙方可能存在家庭共同財產,如收養關係解除,雙方可以請求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財產。屬於共有財產可以分割,按份共有按份分割,共同共有看出資等情況分割。

二、共有財產的分割規定

1、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2、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3、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4、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

5、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6、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並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摺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三、解除收養關係後是否需要承擔贍養義務

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除外。

收養關係的解除意味着撫養人不在有撫養被扶養人的職責,被扶養人的未來生活將要自行解決。在財產分割問題中,與夫妻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一致的,收養期間的共同財產是屬於雙方共同的,任何一方都不應該私吞或則佔有,法律會依據分割兩者之間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