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後財產協議沒用公證有用嗎?

夫妻婚後財產協議沒用公證有用嗎?

妻婚後財產協議沒用公證有用嗎?

有用;

婚後夫妻雙方關於財產方面的協議不用公證同樣有法律效力

一、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二、夫妻之間的財產協議同樣屬於合同的一種,只要符合《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定,就是有效的。

《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爲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成立後,能否產生法律效力,能否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後果,要視合同是否具備生效要件。合同生效應當具備以下要件。

(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

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以及締約能力,才能成爲合格的合同主體。若主體不合格,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行爲人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往往難以從其外部判斷,法律對此一般不主動干預。缺乏意思表示真實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實,並不絕對導致合同一律無效。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主要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合同的內容合法,即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及其指向的對象即標的等,應符合法律的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當事人締約的原因合法,並且是直接的內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達到非法目的等規避法律的事實。

離婚協議書是否可以反悔,也應該具體分情況看:

1、離婚協議書未生效之前,可以反悔。

2、離婚協議書生效後,一般應嚴格遵照協議履行,但離婚後一年內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必須是屬於欺詐、脅迫等情形。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作了除外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如果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綜合上面所說的,婚後財產的協議只要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進行鑑定的,都是具有法律效益的,但如果對於財產金額比較大的話,那麼最好進行公證,這樣公證之後是誰也不能反悔的,更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一點損害,所以,協議要好好的商量,要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