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申報表應該怎樣填寫

一、離婚財產申報表應該怎樣填寫

離婚財產申報表應該怎樣填寫

離婚財產申報表只要按照相關的提示準確真實的填寫即可,填寫的原則是:強制申報原則;如實申報原則;保密原則。夫妻如果協議離婚涉及到財產分割問題的,需要到當地民政局領取離婚財產申報表,按照相關的提示填寫,填寫是需要遵守三項基本原則。

二、相關內容拓展

爲進一步推進家事審判改革,促進離婚案件中夫妻財產的依法、全面、及時、合理分割,全面推行了離婚案件財產申報制度。

1、告知當事人申報權利義務。在婚姻案件的立案階段以及受理後的送達階段,分別向原、被告先行釋明申報財產的權利義務。如當事人不按期申報或故意作出不真實陳述,法院在判決離婚分割財產時,可依法對其少分或不分,甚至可能會對其採取其他相應處罰措施。

2、明確財產申報期限和內容。規定原告應當在起訴時、被告應當在舉證期限內申報家庭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所申報財產的具體項目爲:房屋,車輛,存款,傢俱、電器,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有價證券,個人收入情況、雙方或一方的債權債務等。

3、調查覈實申報內容。當事人申報財產後,由法官助理組織雙方到庭,對對方的《財產申報表》發表意見,記錄在案。如雙方對同一財產意見一致的,在庭審中不再重複調查;如有爭議,但爭議不大的,則由法官助理進行庭前調解,爭取達成一致意見;如爭議較大的,則記錄在案由法官在庭審中重點調查。

財產申報制度的實行,有助於讓雙方當事人在庭審前瞭解到對方對財產的態度,有無隱瞞等情形,同時也能讓法官在庭審前明晰雙方的爭議財產,整理焦點,使庭審更有針對性,既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減少了因財產分割引發的系列問題,同時也提高了庭審效率,節約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及法院的司法資源。

在辦理離婚時,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對自身的財產、房產、車輛、子女撫養等涉及離婚的一切糾紛財產進行說明。我國的民政部門按照這類協議,辦理這類離婚的財產分割。如有一方進行隱瞞的,應積極地訴訟對方這類欺詐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