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級別管轄地是如何規定的?

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級別管轄地是如何規定的?

一、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級別管轄地是如何規定的?

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級別管轄地的規定是:因離婚後財產糾紛提起的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原則規定,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案件受理之後,當地法院會對案件進行審理。

二、離婚後財產糾紛的定義

我國法律規定了兩種離婚方式,一是登記離婚,二是訴訟離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每對夫妻或多或少都有共同財產。離婚後,夫妻身份關係消失,夫妻共同財產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礎,必須進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在離婚時分割,但離婚時未分割或雖進行了分割而後反悔或發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時,即產生離婚後財產糾紛。

三、婚後財產糾紛起訴依據

處理此類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爲,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第9條的規定:

第八條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級別管轄地是有着一定的要求的,應當在案件中的被被告一方所在地區的人民法院進行受理。規定管轄地區,能有效地提高案件審理和效率,對於以往案件責任劃分混亂的問題有了很明顯的改善效果。法院依法受理之後,經過一系列的流程審理之後法院將會給出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