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經過公證的夫妻財產協議書可以嗎?

解除經過公證的夫妻財產協議書可以嗎?

一、解除經過公證的夫妻財產協議書可以嗎?

按相關法律規定,經過公證的協議可以撤銷,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認爲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另外,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對公證書的內容有爭議的,可以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此可知,財產分割協議公證之後,如果的確存在錯誤,是允許撤銷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對當事人協議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協議可撤銷或變更理由規定爲:“欺詐、脅迫等”。說明其並不僅限於欺詐和脅迫。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確實有不同於一般民事合同的地方,由於離婚雙方畢竟有過夫妻名份,共同生活過一段時間,可能還育有子女,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除了純粹的利益考慮外,常常難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所以,人民法院在確認協議可撤銷或變更時,不能輕易將協議中一方放棄主要或大部分財產的約定認定爲顯失公平或重大誤解,而予以撤銷或變更。同時對於“乘人之危”的認定,也應謹慎,不宜將急欲離婚的一方在財產上作出讓步視爲另一方乘人之危的後果,只有在一方利用他方生產,行爲能力受限而監護人監護不力等情況下,迫使他方簽訂明顯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協議,纔可認定爲乘人之危。

二、程序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對夫妻雙方或未婚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和債務的範圍和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分兩種形式:

一是未婚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

二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由當事人一方的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公證處受理。應當提交的材料

⑴ 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戶口簿、身份證、護照等)。

⑵ 財產的產權證明。

⑶ 結婚或未婚證明。

⑷ 協議書草稿。

當事人在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中,應對各方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在婚後的使用、維修、

保養、處分以及財產孳息歸屬作出約定,對各方婚前(或婚後)債務清償作出約定。

夫妻雙方在婚後的收入都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在處理和使用共同財產時都是需要經過夫妻雙方的意願來決定的,如果雙方在協商後也是可以統一處置夫妻的共同財產,必要時可以將夫妻財產的分割情況進行公證,協議需要將現有夫妻財產的歸屬及今後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歸屬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