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房產共有的情形有哪幾種?

婚姻法房產共有的情形有哪幾種?

近年來,婚姻法在對於婚姻有着極其重要的作用,婚姻法對於房產有着很詳細的說明,婚姻法房產共有的情形有哪幾種?分別有所具體的什麼情況?接下來,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了有關婚姻法房產的幾種情形,請大家詳細閱讀。

一、戀愛期間合夥買房

男女雙方共同出資付首期款,並以兩人名義辦理抵押貸款,實際只有男方在還貸,後來雙方分手沒有結婚。房屋如何分割?

1、對內關係,是按份共有,以雙方實際出資額確定比例份額。

2、對外關係,均爲房屋共有人,房屋的出租,出售均需兩人同意。

3、一方要取得全部產權需協商一致,並及時辦理過戶手續,但如有按揭未清,需先還貸解押,再重新辦理抵押貸款,其間還涉及承擔一系列稅費,會耗費不少精力和金錢。注意:戀愛期間合夥買房要慎重,簽訂出資協議,保留出資憑證。

二、婚前買房,婚後辦產權證,房屋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

1、如果購房時無貸款,不影響一方婚前財產的認定,婚後房屋也不會隨着時間的推移而轉爲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購房時有貸款,婚後共同償還,產權則爲按份共有,婚前一方出資  部分爲婚前財產,婚後共同還貸部分爲夫妻共同財產。注意:保留好《房屋買賣合同》、《抵押貸款合同》、付款憑證、銀行存取款單據。

三、父母出資爲子女購房,特別是一方出資,另一方未出資的情況

1、贈與關係,如沒有憑據證明父母的出資性質即視爲贈與。

2、借貸關係,子女向父母借錢並打借條,婚後視爲夫妻共同債務。注意:爲防止將來發生爭議,父母出資也應與子女簽訂簽訂借款協議,最好辦理公證。

四、婚前一方購置的房產,婚後再售如何認定財產權屬

1、仍然屬於婚前財產,但實踐中存在離婚時財產來源及區分問題,所以要保留相關證據。如:房屋買賣合同,轉賬憑證,避免一行多戶頭或多行多戶頭。

2、若再售後又購置共同居住的房屋,要保留證明財產前後變化關係的證據(如前後的資金流向),才能獲得法律上的支援。

五、新婚姻法關於房產規定中婚後買房的細節

1、婚後一方或雙方父母買房給子女的處理辦法。參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婚後夫妻一方或雙方出資買房,房產證只有一個人的名字,這種情況該房產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以平分爲原則。婚姻法新規:登記於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該房屋屬於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請求賠償損失。新婚姻法關於房產分配的規定中婚後買房的注意事項:共同買房需要特別留意的有四個方面。如簽約、房貸申請以及交易過戶等環節,都需要夫妻雙方到場。

六、夫妻共同買房在證件準備工作等方面,以及申請房貸等事宜,也需要提前研究

1、簽約雙方親自到場在買房過程中,涉及到諸多簽約過程,如簽訂買賣合同、申請房貸以及交易過戶等,這需要夫妻雙方同時到場。 除了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之外,申請房貸、辦理過戶手續時,也需要雙方親自到場。專家解釋說,在申請房貸時,有些時候會以夫妻名義共同申請,因此銀行方面需同時考察兩人的資質,辦理相關手續時也必須同時簽字。另外,辦理過戶手續時,原則上要求同時到場,因爲根據《物權法》規定,夫妻共同購置的房產,到底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需要在買賣合同中體現出來,進而在房產證上載明,因此需要雙方到場簽字確認。但如果無法到場,也必須辦理公證收取委託手續,並將相關事宜交代清楚。

2、證件準備是關鍵夫妻共同買房,需要提供的證件比較多,而且一件都不能少。在夫妻共同申請房貸時,需要提供夫妻兩人的收入證明,如果兩人爲非本地居民,還需提供雙方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否則按照非本地居民貸款政策對待。當然,在辦理按揭貸款時,如果其中一人收入較高,透過資質審批不成問題,另外一方的收入證明則無需提供。

3、主貸、次貸有講究由於信貸政策有變化,因此在確定主貸人和次貸人時,需根據實際情況而定,而不能簡單地只看收入的高低程度。夫妻共同還款時,在確定主貸款人、次貸款人時,一定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定。一般情況下,在銀行住房貸款合同中,只把一方作爲“貸款人”(常說的主貸款人)而無論房產證上是否寫了雙方的名字,另一方都可作爲“共同貸款人”。在確定主貸款人時,應當選擇夫妻間收入較高較穩定者,同時注意年齡的限制,否則會影響到貸款期限。此外,專家提醒還需注意信貸政策的變化。對於非本地居民來說,如果無法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則會被區別對待,如房貸首付比例提高,利率水平上浮,這無疑會增加購房成本。因此在確定主貸款人時,要考慮到這個因素。依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在共同購房過程中,即使房產證上沒有出現另一方的名字,也不影響其對房屋享有所有權。但目前有少數新潮夫妻,財產實行AA制,在共同買房時需要考慮財產份額問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所有者可以選擇共有形式,如果是選擇共同共有,則雙方享有的權益相同;如果按份共有,則需要提前分割,並在房產證上載明。

婚姻法中對房產情形給出了詳細的具體說明,婚姻法房產共有的情形分析了婚前的、婚後的,其中,婚前和婚後的有着很多的差別,婚前的一定要保留好單據,希望對大家理解房產共有有了進一步的認識和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西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