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離婚財產分割合同如何分配?

農村離婚財產分割合同如何分配?

農村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分割原則。基於農村房屋所有權的特點,離婚時,必須首先區分出爭議的房屋是家庭共同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家庭共有財產,則應先進行分家析產,確定出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房產份額。對於夫妻共同共有的房產的分割則可以參照城市房產分割的原則進行。

分割方式。由於農村房產與特定的宅基地使用權相聯繫,而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以具有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身份爲前提,因此,農村的房產只能出售給同村的村民,不允許向其他村的村民出售,更不能銷售給城市居民。這就決定了離婚分割農村房產的方式一般只有競價取得和作價補償兩種方式,而不能採取向社會公開拍賣的拍賣分割方式。

發生離婚需要分割家庭房產時,應首先進行分家析產。比較簡單的操作辦法是確認一個家庭成員應獲得的財產份額,再讓離開家庭的一方獲得與其財產份額相適的補償。

1.對於一方婚前建造,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雙方沒有相反的約定,該房屋屬於個人婚前財產,應判歸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因婚前建房而產生的債務是用婚後共同財產償還的,那麼得到房產的一方應按償還債務總額的一半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爲子女結婚居住使用的,如果房屋是以子女的名義報建的,該屋能否作爲子女的夫妻共同財產,主要看房屋是在子女婚前建造還是婚後建造。如果是婚前建造,一般視爲對子女個人的贈與,子女的配偶無權分割。若是婚後建造,一般視爲對子女夫妻雙方的贈與,該房屋爲子女的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如果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3.對於婚前男女雙方的家庭共同出資建造的房屋,如果是以一方父母名義取得批准用地的,一般視爲該方的家庭財產,離婚時取得房屋的一方負有返還對方資助款項的義務。但如果建房時是以子女一方的名義取得批准用地的,由於雙方家庭出資建房的

目的是爲子女結婚使用,且該房產確實已歸夫妻雙方婚後居住使用,因此該房產可視爲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此種情況下,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雙方家庭的出資可視爲對各自子女的個人贈與。在子女離婚分割房屋時,可以根據雙方家庭的

出資比例由雙方分割該房產。

4.對於父母在子女婚前建造的房屋,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該房歸子女夫妻共同所有,或承認有子女夫妻的房產份額存在,否則,子女的配偶無權分得房產。同樣,如果男女雙方結婚後與其他家庭成員一起居住生活而沒有分家析產,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有

房產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該房產也不能作爲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5.有些地方農村宅基地是以戶爲單位進行審批的,因此由家庭建造而共同居住的房屋,屬於整個家庭即一戶的共同財產。在夫妻離婚時,應當首先從中分割出屬於夫妻財產的相應份額,然後對屬於夫妻財產的部分再進行分割。

由於農村相比較城市而言存在經濟發展比較落後、鄉里關係複雜、文化程度、思維方式等的不同,使得離婚關係複雜。在分割財產時,主要針對經濟作物的收入和宅基地上民房進行處理,離婚時,必須首先區分出爭議的房屋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