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案中公房財產分割規定是什麼?
離婚案中公房財產分割規定是將這樣的一種使用的權利,進行一個分割,公房也稱公有住房,國有住宅。它是指由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擁有權、佔有權、處分權、收益權)歸國家所有。
二、離婚時公房怎麼分割?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麼情況下,離婚後雙方均可承租?
對該問題,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採取了“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原則。有以下九種情況,夫妻都享有房產承租權。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係存續5年以上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要求分割公房權益。注意,這裏一方取得的時間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後取得的,不論時間長短,另一方均有權要求分割公房權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公房;離婚時,雙方均爲本單位職工的,也就是說,雖然夫妻雙方結婚不到五年,但調到同一個單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權益。
3)一方婚前借錢投資建房並取得公房承租權,婚後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雖然公房所購時間爲婚前,但由於婚後雙方共同還款,另一方也有權要求分割公房權益。當然,這裏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如婚後共同償還了多少錢,另一方纔有權提出該要求,是一部分還是全部,司法解釋沒有規定,實踐中由法院根據案情酌情處理。
4)婚後一方或雙方取得公房承租權的;無論誰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權分割公房權益。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後因該承租房屋被拆遷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權的;雖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後遇到拆遷又換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權益就是兩個人共有的。
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
7)夫妻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公房,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後,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公房的;也就是說,婚後調換的公房,使用權也是雙方共有的。
8)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後合併調換公房的;
9)其他應當認定爲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這是個彈性條款。
2、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處理原則是什麼?
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結合實際業務經驗,筆者認爲,法院在該問題的處理上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1)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夫妻離婚,受到最大傷害的是孩子。爲確保孩子的健康成長,有一個穩定的居住環境,將公房使用權判給帶孩子的一方,合情合理。
2)男女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這不是“女士優先”的問題,而是在一般情況下,離婚對女方的傷害和打擊要比男方大。
3)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正常情況下,現在公租房它指的是擁有這樣的一種使用或者是收益的權利,但是並不能夠將這樣的一種產權完全的轉移給自己,也就是不能夠進行上市方面的交易,同時也需要了解到現在如果關於公租房它的使用權進行一個分割的話,是有可能會在離婚的時候存在的。